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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

            2024-04-09 04:40:48        388次浏览

   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:

    (一)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

    (二)建设用地使用权

    (三)以招标、拍卖、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

    (四)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;

    (五)正在建造的建筑物、船舶、航空器;

    (六)交通运输工具

    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
  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。

    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属于不动产,对于动产,一般设定质押担保方式,物权法另有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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